藤政办通〔202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 〔2020〕5 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梧政发〔2020〕7号)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要求,为做好我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实施配套,现将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我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按照《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藤县建设项目征地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藤政规〔2019〕1 号)执行。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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