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平南人来太平“进货”被判刑十五年
作者:平南法院宣传 日期:2020-08-27 阅:3795


林某超、吴某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超与吴某军密谋后,由林某超承诺给予路费后,由吴某军驾驶面包车搭乘林某超从桂平市某镇出发途经桂平市某乡、平南县某镇从梧柳高速公路平南县某收费站进入梧柳高速公路行使到广西藤县太平镇,在太平镇一个加油站附近停车,逗留期间被告人林某超电话通知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到来,林某超坐上该男子的摩托车离开一段时间后返回并坐上面包车副驾驶座,把手上拿的一个红色塑料袋放置在副驾驶座脚踏处,后由被告人吴某军驾车一起按原路返回。行驶至梧柳高速公路平南县某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平南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面包车副驾驶座位底下红色塑料袋内查获用白色纸巾包裹后分别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净重149.45克的毒品甲基苯炳胺等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超、吴某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炳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超、吴某军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

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谢某宗、隆某云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宗、隆某云经密谋后,租乘一辆小汽车从广西金秀县某镇前往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海洛因。于当天晚上20时许,在返程途经柳梧高速某服务区被平南公安民警设卡拦截,民警从谢某宗、隆某云处扣押到毒品海洛因共计74.71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宗、隆某云结伙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宗、隆某云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隆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潘文华

来源: 平南法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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