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狱友来太平镇某村“进货”、在藤北出口被抓
作者:藤县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0-11-05 阅:4248
(藤县融媒体中心11月5日讯)今年3月,正值疫情防控期间,5名男子合谋到藤县太平镇运输毒品谋取利益,在购得海洛因348.41克后途经藤县北高速路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跨市运输毒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5名男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0年3月2日,车某活联系凌某宏、林某聪在广西贵港市集合,经商量决定共同参加运输毒品牟取利益。随后,车某活叫林某聪微信转账2500元给凌某宏并取现作为运输毒品的费用。次日,林某聪驾车搭载车某活、凌某宏从贵港市前往桂林市平乐县,与何某才、欧某升汇合。经何某才与贩毒人员联系后,何某才、欧某升等人密谋决定到藤县太平镇运输毒品。随后,何某才驾车搭载欧某升、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驾车从平乐县前往藤县太平镇,与何某才联系的当地贩毒人员汇合。当晚,凌某宏携带车某活事先准备的毒资,乘坐何某才驾驶的越野车去到该镇的一个村庄购买毒品,其他人员等候接应。凌某宏在购得毒品并验货后便与何某才返回太平镇和车某活等人会合。后由林某聪驾车搭载车某活、凌某宏,并携带购买的毒品驶往梧柳高速路,欧某升驾车搭载何某才返回平乐县。当晚21时许,当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途径藤县北高速路收费站时,即被藤县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一块毒品疑似物净重348.41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6%。


据五被告人供述,他们在监狱服刑的时候相互认识,是狱友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才、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欧某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运输,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五被告人运输毒品海洛因348.41克,依法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以刑罚。五被告人主观上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 何某才、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是主犯,欧某升明是从犯。车某活、凌某宏、欧某升、何某才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活、凌某宏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才、车某活、凌某宏、林某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升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藤县人民法院 魏朝菊 祝裕旺

▍编辑:徐伟玲

▍总编:黄健芳

▍审核:黄群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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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藤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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