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河东金川街查获越籍女子3名
作者:城东合署(美篇) 日期:2020-11-13 阅:3432

11月10日晚,藤县公安局城东合署所、象棋派出所联合行动,在藤县河东金川街某出租屋前查获涉嫌非法入境的越籍女子3名。经审查,3人均对自己非法入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三名非法入境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






警方提醒


对于辖区涉黄违法犯罪行为,藤县警方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坚定的决心清理社会风气,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入境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可能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偷越国(边)境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城东合署(美篇)
网友评论(0)条

文明评论 禁止谩骂 人身攻击 不能主观臆想造谣 遵守国家法律

匿名评论 可以输入25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