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确定。”依照国家统计局梧州调查队《梧州市住户调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反馈2019年全年梧州市城乡居民收入核定数据的通知》(梧住调办字〔2020〕2号)文件精神, 2019年全年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城镇居民30714元、农村居民13406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城镇居民2559.5元、农村居民1117.2元。
我县城乡低收入标准按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5%计算, 2020年度藤县城乡低收入标准为人月均城镇居民1151.8元、农村居民5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