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恶习:藤县陈某花6万结婚当天被大嫂阻拦新娘上楼,新娘马上提出离婚
作者:藤县融媒体中心 日期:2021-01-01 阅:4549
(藤县融媒体中心12月31日讯)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之一,在普遍理解中,主要是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近日,藤县男子陈某在支付彩礼后,女方黄某却反悔打算退婚。因对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陈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并要求黄某返还各项彩礼金共计6.5万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原来,陈某与黄某是2020年5月份在网上认识的,并通过微信聊天迅速发展确立了恋爱关系。8月25日,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后,陈某即按照农村习俗于8月29日向黄某家属支付了彩礼现金30000元,另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给黄某用以购买金银手饰。


9月1日是黄某入门的第一天,黄某称其遭受陈某的大嫂拦门不给上楼,便电话告知原告不嫁了。双方因此事深陷争执之中,互不相让,也没有再往来。


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办法官多次深入两个家庭,向双方的父母了解彩礼金额情况,还运用多元视频调解平台互通视频的方式了解原被告双方订婚后是否在一起生活、彩礼用途等,并对双方进行情理和法理教育。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自愿和平离婚,被告黄某同意返还彩礼30000元给原告陈某,并当庭履行给付,案件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虽然它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其目的是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其次,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处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因此,当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钱财给女方,因未能顺利缔结婚姻,赠与人是有权利向受赠的一方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通讯员:藤县人民法院 周其昌 苏刚

▍编辑:徐伟玲

▍总编:黄夏玲

▍审核:黄群礼

▍投稿邮箱:gxtxrmt@163.com

来源:藤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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