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一男子离婚后才知女儿非亲生,法院这么判...
作者:广西高院 日期:2021-03-05 阅:3153
李敏与杨明婚后诞下一女。李敏生下女儿后便将其带回娘家独自抚养,不久要求与杨明离婚。二人离婚后,杨明得知女儿并非其亲生,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不久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诞下女儿不久,女方要求离婚

 

2013年,杨明与李敏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6月,李敏诞下一女。夫妻俩为女儿起名小英。

李敏在小英出生后不久,将她带回梧州的娘家居住,对丈夫一直避而不见。在此期间,杨明多次到李敏的娘家,李敏都闭门不见,也未让杨明与女儿相处。两个多月后。李敏以双方感情不和、性情相距甚远,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杨明离婚,并强烈要求独自抚养女儿小英。

杨明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李敏没有合理的理由断绝二人的婚姻关系,更没有理由将女儿从自己身边带走。李敏态度异常坚决,二人因此事多次争吵。最终,杨明还是同意了李敏的离婚要求,双方于2014年8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发现女儿非亲生,起诉索赔偿
 
经过多方打听,杨明偶然听说小英是李敏与他人生育的孩子,杨明起了疑心。在与李敏多次沟通无果后,杨明于2020年9月21日,一纸诉状将李敏诉至长洲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英与他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他没有法定抚养小英的义务;李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讼过程中,杨明向法院申请就小英与他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杨明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李敏是小英的生物学母亲,排除杨明是小英的生物学父亲。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赔偿2000元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

杨明与李敏曾经是夫妻关系,李敏在婚姻关系期间生育女儿小英,杨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该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

杨明主张小英并非其亲生女儿,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杨明与小英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由于杨明并非小英的亲生父亲,其对小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李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小英,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杨明在婚姻关系期间对此并不知情,李敏的行为对杨明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杨明有权要求李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小英出生两个月后,杨明、李敏已经离婚,且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抚养小英,故根据李敏的过错程度、杨明的受害程度并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不久前,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杨明与小英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敏应向杨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高院、梧州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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