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黎某明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到藤县太平镇与被告人黄某秋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黎某明驾驶男装摩托车欲将毒品运输回广东省德庆县,途经苍梧县岭脚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一包净重348. 49克的毒品疑似物。当晚22时许,公安人员在藤县太平镇将黄某秋抓获,随后在其家中查获一包净重59. 77克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份,含量分别为40.2%、40.7%。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某秋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黎某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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