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在藤县某镇开办腐竹加工厂,非法添加有毒硼砂,怎么办?
作者:藤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6-04 阅:3305



一年一度的端午节来啦,粽子、咸鸭蛋等食品也迎来了消费高峰,“高颜值”的产品更是赢得大家喜爱。

今天小编带你识破“高颜值”的面纱,也给广大经营者们敲响警钟,切勿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食品而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添加“佐料”,让食品更有卖相,结果不仅打烂自己的招牌,还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罗某在藤县某镇开办了一家腐竹加工厂,为了提高生产出来的腐竹口感和卖相,增加腐竹销量,罗某就在制作腐竹的过程中掺入了国家明文规定不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最终生产出了含有硼砂的腐竹,并将含有硼砂的腐竹销售给梧州市某腐竹批发部。后公安机关在罗某的腐竹加工厂扣押了65包疑似含有硼砂的腐竹,在梧州市某腐竹批发部扣押了42包罗某销售给该批发部的疑似含有硼砂的腐竹。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107包腐竹含有硼砂。

 

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罗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藤县人民法院以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等,毒性较高。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砂,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硼砂已被禁止将其作为食品原料。

 

本案中,罗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腐竹之中掺入硼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端午佳节,家人团聚、品尝美食是必不可少的。节日食品消费处于高峰时段,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段。

 

在此提醒经营者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不择手段,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将自己亲手送进刑罚的牢笼中。同时,广大消费者在享受假期时也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提高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nd


文字:李欣悦

图片: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雷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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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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