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藤县大黎镇派出所副所长
作者: 日期:2016-09-25 阅:51047

:控告状 控告人:韦乾荣,男,汉族,1987年6月I日出生,身份证:450422198706013613,住藤县平福乡平福村外峡组48号。联系人电话:韦乾荣13977447355。 被控告人:藤县公安局大黎派出所副所长邓X生 控告请求一、请求藤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还我名誉之清白。二、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酷刑逼供之责任。三、请求对我身体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人员及车辆误工损失费等经济赔偿。事实和理由 我叫韦乾荣,是诚实务业的个体运输司机,遵纪守法,从来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藤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随便将我拘留,进行酷刑逼供,具休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30日10点左右,我在藤县太平镇环城路“阿强修车店”修理车辆时被藤县大黎派出所副所长邓X生以及太平派出所2名民警以涉嫌盗窃罪拘传到藤县太平派出所并扣留桂D16703营运车辆。他们将我带到太平派出所后,大黎派出所副所长邓X生对我进行了问话(问话时旁边有1个穿警服的人在场),邓X生指认我盗窃了他的车辆(据说是皮卡车且无牌无证),并出示了天网有关的录像截图以及他皮卡车辆的照片给我看后,强迫我承认盗窃了他的车辆。在此我声明:我没有参与盗窃该车辆行为。 二、藤县公安局刑侦队刑讯过程 (一).2016年7月30日下午2点,我被带到了藤县公安局刑侦队一楼的问话室,由刑侦队的相关办案人对我进行了问话,问话民警共有三个人,他们说有证据证实我盗窃了大黎派出所副所长邓X生的皮卡车辆。要求我主动承认盗窃该车辆行为。 (二).藤县公安局刑侦队楼上办公空逼供过程:由于我没有按照他们意愿承认盗窃皮卡车辆行为,参与问我话的其中一个民警以及另外邓X生又叫来的两个穿警服的将我带到了同一栋楼的楼上办公室(该办公室装有摄像头,但是被人用白纸档住了),然后由新到来的两个人在该的办公室对我进行了酷刑逼供。具体酷刑逼供的过程如下:1.他们叫我面对墙壁跪着,十多分钟后,他们对我说再不老实交代就要喷辣椒水了,之后我感觉有人走出了办公室,几分钟后,就有人对着墙喷辣椒水,辣椒水返溅到我面部。他们见不起什么作用,他们就直接往我面部喷辣椒水,我忍受不住就倒在地上,他们就抓住我的衣服把我拉起来跪着,并反复用皮鞋踢我,打我下肢。之后他们又反复向我喷辣椒水,如此重复了多少次,我记不清楚。2.喷完辣椒水后,他们用报纸包着一个很硬的东西反复打我,后又用电棍电了我三次。3.对我进行酷刑逼供的人走了之后,我就一直蹲在被逼供的墙根处,水可以喝,但没有饭吃,有人看管,不能睡觉,这样的状态直到第二天(2016年7月31日)下午五点左右。4.在我被带到藤县公安局后,送到看守所之前,我的双手一直是被手铐反铐在身后从没有打开过,造成我双手神经麻木之伤害。5.送入看守所:2016年7月31日下午五点左右我被送到了藤县看守所,在送去看守所之前,他们给我两份笔录强迫要我签字,由于我心里精神高度紧张,我没有看笔录的内容就签了字。签完字之后他们就给了我饭吃。2016年8月1日上午对我进行酷刑逼供的两个人又到藤县看守所对我进行了问话,并做了笔录,做完笔录的时间是2016年8月1日上午11点59分。6.该案件由于我没有参盗窃,虽然身受酷刑供,我始终没有承认盗窃事实,于2016年8月3日中午公安机关宣布对我无罪释放。。7.当时由于我身无分文无法进行疗伤就直接回家去了,到2016年8月4日才到藤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以上种种酷刑逼供造成我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害以及双手神经麻木伤害以及精神严重伤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还我一个公平正义,并要求追究大黎派出所副所长邓X生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1.大黎派出所副所长邓X生是本案的报案人,但他利用职权之便参与并组织相关人员一起办人情案,是造成本案错误的直接责任人。2.参与本案相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下,和报案人邓X生相互勾结,违反规定进行酷刑逼供的刑讯办案取证手段,知法犯法,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之规定。本案附证人以及相关附证文件控告人:韦乾荣 2016年 09月20 日













 

小编跟当事人联系了解一些情况 当天副所长开车去县城参加会议,回来在太平旧收费站附近车子坏了,然后将车停在路边,当事人从平福4点出发去蒙山拉水泥,4点半样子到事发现场,因为报案后只有当事人车子经过,后面有网友说车子已经找到,以前也有小车停在新雅村村办公室四中那被偷了,希望有车车主最好锁方向盘,或装防盗器,副所长找过当事人谈过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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