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由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村委干部到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现场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得知:双方相邻的八角林山界属于组与组之间的山界,分山时已明确了山界位置且已按此位置打有水沟,但甘某认为山界标记物已改变,不是现在的水沟位置,从一九八几年至今都不在意,现在回忆起来认为该界址应在罗某八角林位置,于是在未与罗某商量的情况下将相邻的八角树砍掉,引起罗某极大不满,罗某要求甘某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求先划清山界再谈赔偿问题。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山界的原标记物产生较大的意见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对赔偿问题也就无法协商,只能宣布暂停调解并通知双方明天到司法所继续协商调解。
第三天,再次调解中,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三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轮流、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从上午九时到下午三时长达六个多小时的思想动员和法律讲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山界协议和赔偿协议:山界界址物按原标记物为准,甘某赔偿若干元给罗某作为被砍八角树的损失;至于甘某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由林业部门另案处理。一起可能引发冲突的纠纷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平息。
撰稿:藤县司法局古龙司法所 陈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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