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新生儿重度窒息 五个月后夭折
作者:梧州日报 日期:2018-07-05 阅:4520

新生儿重度窒息 五个月后夭折
藤县一医院因诊疗行为存在主要过错被判赔10万元


本报讯 女子李兰在藤县A医院剖腹产下一子,殊不知仅仅5个月后,婴儿就不治身亡。李兰及其丈夫贺勇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赔偿87万余元。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婴儿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争执不下。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夫妻俩痛失爱子

2017年1月23日7时,李兰怀孕39周+5天入住藤县A医院待产。该院先建议李兰顺产,后因“脐带脱垂,胎儿窘迫”,李兰及家属签字同意剖宫产术,产下一男婴小宝。经诊断,小宝因窒息(重度)、产瘤、胎儿宫内窘迫、缺氧缺血性脑病,被转入新生儿科治疗。

小宝出生后先后在A医院、梧州市人民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前后用去医疗费共计7万余元。2017年6月25日,小宝在家中出现呼吸困难,被送至藤县一家医院,经检查已死亡。该院未采取诊疗措施,只出具一份疾病证明书,写明小宝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失去爱子的李兰和贺勇悲痛不已。两人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因A医院的医护人员严重失职,诊断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小宝重度窒息,随后经救治无效而死亡。李兰、贺勇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7万余元。

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

庭审中,被告A医院辩称,小宝并非在A医院处就诊时死亡,再者李兰和贺勇没有提供小宝的尸检报告,无法查明死因,李兰和贺勇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宝死亡与A医院的诊断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A医院认为,李兰在分娩过程中发生脐带脱垂,系产科危急重症,病情隐匿,发展迅速,临床无法预测,只能在观察中发现和处理。李兰违规在产床上坐起改变体位,与随后的脐带脱垂有潜在的因果关系。此外,小宝先后去了几家医院检查治疗,其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疾病在出生时已发生,不排除小宝存在先天性遗传疾病,重要器官(心、肺、脑)先天发育不良。

综上,A医院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李兰和贺勇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认为,医方病历记录不规范,不详细。处置措施不够及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及危险防止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宝出现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80%。

接着,李兰和贺勇申请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小宝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告知,因该案被鉴定人小宝未作尸检,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委托事项无法受理。

医方被判赔偿10万余元

法院认为,A医院病历记录不规范、详细,处置措施不够及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及危险防止义务,A医院为李兰的诊疗行为存在主要过错,该过错与小宝出现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予以采纳。据此,A医院应承担80%的过错责任,对李兰和贺勇所造成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

经核实,李兰和贺勇诉请的合理合法赔偿数额为101992.61元,由A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为81594.09元。对李兰和贺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酌定为20000元。综上,A医院赔偿李兰和贺勇的经济损失共计101594.09元。

法院认为,小宝出院后至死亡期间长达三个多月,没有去A医院处医治。由于未作尸检,鉴定机构对李兰和贺勇申请小宝死亡与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予受理,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这一因果关系。故李兰和贺勇请求A医院赔偿小宝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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