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安装广告坠亡索赔67万余元
作者:西江都市报 日期:2019-10-12 阅:3555
男子李明在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受他人雇佣从事广告安装工作,不慎从高处跌落身亡。事后,家属向四名被告索赔67万余元。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起因:男子高空作业坠亡


2018年10月,藤县A公司计划挂设产品宣传广告,遂联系从事广告设计业务的B公司。10月30日,B公司的负责人联系覃毅强,覃毅强同意按照5元/平方米价格承接安装上述广告业务,并叫上覃厚勇、李明共同安装。三人约定,由覃毅强提供安装工作,除去必要开支后,剩余的安装费用三人均分。


工作当天,覃厚勇、李明在完成全部广告安装作业后,沿A公司厂房棚顶步行返回地面。期间,李明不慎踩碎一块透明胶瓦,从破口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B公司向李明家属支付了医疗费15043.56元、丧葬费30500元,覃毅强支付了4500元。

事故发生后,藤县政府作出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李明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取得高处作业资格,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事故的间接原因为B公司雇佣没有取得高空作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因此,B公司在此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A公司对发包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死者李明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A公司、覃毅强、覃厚勇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7万余元。


判决:雇主承担六成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二是本案赔偿主体及赔偿责任问题。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指出,B公司承接A公司的广告设计、安装工程后,将该工程发包给覃毅强承包,故A公司是该工程的发包方,B公司是承包方,应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死者李明,覃毅强、覃厚勇是在B公司安排下于涉案工程中提供劳务,并在B公司的安排下进行工作,其报酬也是由B公司支付,应认定B公司与覃毅强、覃厚勇及死者李明存在雇佣关系。覃毅强、覃厚勇与死者李明之间在涉案工程中共同合作,同工同酬,应认定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B公司作为雇主,没有对覃毅强、覃厚勇、李明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确保条件安全施工,疏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主要过错,对雇员受损害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A公司将工程交给没有安全作业条件的覃毅强、覃厚勇、李明承揽,存在选任过失,承担20%的过错责任。死者李明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施工作业时忽视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其自身具有主要过错,应由其自负20%的过错责任。李明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覃毅强、覃厚勇虽无过错,但其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给予受害人的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经核实,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1563.81元。法院酌情由被告覃毅强、覃厚勇各补偿4500元。其中,覃毅强已支付4500元,本案中不再支付。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B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因李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47394.73元,A公司应赔偿64312.76元;被告覃厚勇应补偿4500元给原告。

内容来源:西江都市报 梧州最前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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