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知,2018年3月8日,原告何某阳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位于藤县藤州镇杉木冲内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约128.77㎡,建筑面积单价3628元/㎡,意向金20000元。同日,原告支付了意向金20000元给被告;2019年1月13日,原告支付了意向金30000元给被告。2019年4月30日,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因原、被告无法就诉争房屋的销售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原告何某诉至法院。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双方在庭上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应按原约定的价格3628元每平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按照3900元每平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了解主要争议焦点后,经验丰富的主办人欧法官通过电话跟双方当事人沟通,根据争议事实及证据,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分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解释法律法规。经欧法官耐心做劝导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原约定的价格3628元每平方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好了签订合同的时间。至此,这起因预购商品房而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速裁庭 张世铭 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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