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女子输液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院赔偿27万余元
作者:广西法制日报 日期:2019-10-30 阅:4335

韦文君产后6个月时,因头晕到镇上的卫生院就诊。两天后,韦文君经抢救无效身亡。韦文君的亲属愤而将卫生院诉至法院索赔。针对她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还是卫生院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双方在庭上争执不下。日前,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女子头晕就医后死亡

韦文君既往有低血压、心律失常病史。在生下儿子半年后,2018年6月26日上午,韦文君因头晕、上腹闷胀到藤县某镇卫生院门诊就诊。

经检查,卫生院对韦文君作出初步诊断:胃炎、头晕查因、心律失常。随后,卫生院给韦文君服用奥美拉唑、维C银翘片等口服药,并进行输液。输完第一瓶参麦注射液约40分钟后,韦文君出现四肢麻木、寒战,卫生院立即抢救。经抢救,韦文君病情稳定好转,经亲属同意,当日转到藤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韦文君病情恶化,2018年6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韦文君的丈夫周威志与卫生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文君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韦文君的死亡原因不排除静脉滴注参麦注射液后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致多功能衰竭死亡。


事发后,卫生院支付丧葬费等5.22万元给周威志。

今年1月,韦文君的亲属诉至藤县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韦文君的亲属向法院申请对韦文君的死因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为:卫生院在2018年6月26日为韦文君整个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大部分过错,过错程度与韦文君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韦文君身为特应性个体,是发生过敏性休克及死亡的基础因素,难以预防。建议医疗过错对韦文君死亡的原因力(参与度)为小于等于60%。


2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韦文君的亲属称,鉴定意见虽认为卫生院为韦文君整个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大部分过错,过错参与度小于等于60%,但卫生院存在错误使用参麦注射液治疗、注射期间未行监测观察患者的用药反应、对患者发生用药过敏反应抢救不及时及抢救措施不当造成患者多处骨折等过错,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卫生院对韦文君的亲属痛失亲人表示同情,但认为,卫生院为合法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相关的医务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依法从事相关诊疗活动。卫生院在整个诊疗服务过程中及抢救过程中均严格按照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进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患者就诊时,卫生院接诊医师常规询问其过敏史,患者并未反映其有过敏史,为此,依照患者的病情特点,医师根据药品使用说明开具的口服药物及静滴药物治疗,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和常规。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虽指医疗过错对患者韦文君死亡的原因力(参与度)小于等于60%,但这份意见也指出,医方上述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用药途径选择不当增加了药物过敏的风险。韦文君在用参麦注射液前机体免疫系统已被致敏,为特应性个体,其与遗传及环境有关。卫生院不存在主要过错,过错参与度应在30%至40%之间。


3医院有过错担责六成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文君在卫生院就诊,韦文君死亡的事实以及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事实,有相关诊疗资料及鉴定意见予以印证,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在结合相关诊疗资料及鉴定意见后作出的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参考依据。鉴定意见建议卫生院过错参与度小于等于60%,结合鉴定机构作出的分析意见,卫生院为韦文君静脉输液缺乏明确目的和指征,滴注的参麦注射液是用于治疗气阴两虚之休克、冠心病、病毒性心肌炎、慢性肺心病、粒细胞减少等症。而韦文君在就诊时并无上述疾病和相应的中医辩证征象,卫生院给予韦文君参麦注射静脉注射指征不足,在静脉输液观察中观察不足及抢救过敏性休克用药时机和首剂量不足。卫生院用药途径选择不当,增加了药物过敏的风险,与韦文君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并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大部分过错。但韦文君在用参麦注射液前免疫系统已经被致敏的特应性个体与遗传有关,韦文君在就诊时未向医方详细告知其用药史,发病前不能预料,其特应性个体是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并导致难以避免的后果形成的参与因素。因此,卫生院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对韦文君的亲属所造成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


经依法核算,法院确认韦文君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0万余元,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0万余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当事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酌情认定为2万元。卫生院应赔偿韦文君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扣减已支付的5.22万元,卫生院应赔偿27万余元。

9月5日,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卫生院尚应赔偿韦文君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来源:广西法制日报 梧州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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