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 村道
倒下的行人
茫然的司机
这让人悲伤的一幕再次敲响了警钟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2021年4月8日凌晨02时23分,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值班室接到110指令:在龙圩区大村村委附近,一名路边的行人被一辆小轿车碰撞后当场死亡,肇事车辆已离开现场。接到警情后,大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就在民警赶往事故现场的路上,现场传来了一个消息,肇事车辆向前方行驶一段距离后又返回了事故现场。
(拍摄: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在事故现场,民警发现了肇事车辆,并控制了疑似事故车辆驾驶员罗某。经民警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罗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具体数值以血样检验结果为准),涉嫌醉驾及肇事逃逸。
(拍摄: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据罗某自己供述,当晚他在喝了一点酒后驾车从龙圩区佛子矿出发,当行驶至西南大道大村村委对出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但可能因为刚喝过酒,头脑不大清醒,罗某自己并没有发现自己碰撞到行人,而是继续往前行驶。在行驶了一段距离发现前挡风玻璃上有裂纹时才发觉到自己刚才似乎撞到了什么,随后折返回现场。
(拍摄: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2021年4月8日上午,罗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交警部门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梧州公安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人谨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
一定要第一时间保护现场
并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员,
千万不要因为一念之差造成终身的悔恨。
审 核、校 对:石桂晖
编 辑:莫贵钦
文 字:梁 蕾 钟嘉宁
素材来源: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来源:广西梧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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