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一男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查看:2653   评论:0   来源:城东合署(美篇)   时间:2021-05-13 22:30:47

5月11日,藤县警方刑事拘留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
近日,在藤县藤州镇杉木冲某某新城小区入口处,该小区业主黄某因停车问题与门口一名保安发生了争执,后演变成动手,在打斗过程中,黄某将保安颈部打伤。藤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带队赶往现场处警,并在赶至现场后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控制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后经司法鉴定,被打保安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已被藤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来源:城东合署(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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