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秀区卫生计生监督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投诉夏郢镇某安村村卫生室给其家属输液的药品为过期药品。
万秀区卫生计生监督所随即联合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该村卫生室负责人承认了对患者进行输注治疗,药物也过期。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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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村卫生室擅自开展输液,药物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卫生室进行查处,责令立即整改,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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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藤县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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