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男子来太平镇“进货”41.98克,获刑11年多

查看:2031   评论:0   来源:藤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1-06-24 21:12:25

(藤县融媒体中心6月24日讯)广西贺州一名男子购买大量毒品后,打算自行驾车从高速路返回,岂料公安民警神兵天降,在收费站将其人赃并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运输毒品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贺州市八步区来到藤县,在太平镇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返回。当天下午14时许途经柳梧高速路藤县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刘某驾驶的车辆上缴获2包毒品海洛因,共净重41.98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毒品海洛因41.98克,属于运输毒品数量较大,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藤县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通讯员:藤县人民法院  邓庆昭 苏刚

▍编辑:黄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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