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1年1月12日上午,太平派出所在日常巡逻工作中发现王某有吸毒嫌疑,随即依法传唤王某到太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藤县公安局检测人员对王某的尿液祥本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 氧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联合速检测法(胶体金法)检测,王某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阳性,经询问,王某拒不承认其近期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2019年9月份因吸毒被太平派出所查获,后被藤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经评估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被依法作出责令社区康复三年。但王某在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后逾期未到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案件处理结果:王某因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被藤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案例二
2021年1月12日中午,太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有吸毒嫌疑,随即依法传唤李某到太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藤县公安局检测人员对李某的尿液祥本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 氧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联合速检测法(胶体金法)检测,李某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阳性,经询问,李某拒不承认其近期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2020年8月17日被藤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日李某到太平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其在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后,逃避或拒绝接受尿液检测3次以上。
案件处理结果:李某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案例三
2021年6月21日,太平派出所民警从太平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获悉,社区戒毒人成某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严重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经调查发现,成某于2021年6月21日在太平镇某街出现。为有效地加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太平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太平镇某街,并依法对成某进行传唤,经藤县公安局检测人员对成某的尿液祥本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 氧胺酮三合一试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 氧胺酮均呈阴性。经询问, 成某对其自2020年7月17日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以来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处理结果:成某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法律链接
1.什么人需要接受社区戒毒?
根据我国《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2.戒毒人员应在什么地方接受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3.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应履行什么义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超期未报到和严重违反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国家禁毒委等10部委《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规定: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 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警示提醒
社区戒毒协议不是一纸空文,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禁毒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检测,自觉接受社区的有效监督管理。如果以身试法脱离管控违反协议,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藤县禁毒、太平微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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