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一已故男子拥双重身份结婚两次,两女子庭上激辩

查看:5424   评论:1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7-11-16 18:11:52

“我才是郭某森的妻子!我老公郭某森在没有与我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就与你登记结婚,属重婚,婚姻应属无效。”

“我的老公郭某琛与你老公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人!他们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都截然不同,再说我们又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你凭什么说说我与我老公的婚姻无效?”

2017年3月的一天,在藤县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审判庭内,原、被告两女子在为她们的已故的丈夫是不是同一个人争执不下。

 到底她们口中所说的郭某森与郭某琛是否是同一个人?如果是同一个人,那么她们谁的婚姻应属无效呢?

起因:一夫两妻起纠纷

2002年,女子廖某英与藤县大黎镇男子郭某琛相识并同居。2003年5月,两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郭某某。2009年6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14日,郭某琛因病死亡。

因需办理有关医保等手续,廖某英通过与郭某琛的妹妹及村委干部江某芳联系后,将郭某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通过快递信件的方式寄给江某芳。

收到快递件后,江某芳一看材料,心里顿时就疑问重重,这已故的郭某琛不就是村民陈某妹的老公么?怎么就变成廖某英的老公了?也没听陈某妹提起说郭某琛已经去世了啊?郭某琛常年外出,偶尔回到村里居住,难道这其中有什么隐情?

为了弄清事情缘由,江某芳直接将快件交给了郭某琛的母亲,郭母又将材料交给了儿媳陈某妹。陈某妹一看材料,一时反应不过来:我的老公怎么就变成了他人的老公,而且是已经不在人世了?

话又说回来,廖某英多次电话联系江某芳,要求寄回相关证件材料,而江某芳辩称,其已将相关材料交给郭某琛的合法妻子陈某妹及其继承人,并无侵占郭某琛所有资料的行为。

廖某英无奈,于2017年2月22日将江某芳告上法院,要求江某芳返还有关郭某琛医疗保险报销资料,并赔偿原告补办户口簿及维权费用8000元。

同日,陈某妹以与郭某琛(曾用名郭某森)是合法夫妻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廖某英与郭某琛的婚姻登记无效。

 

争议:两人丈夫是否同一人

对于廖某英与江某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英将有关郭某琛的证件材料等寄给江某芳,双方只是口头委托关系,并且委托内容并不明确,江某芳收到快递信件后,将快递信件交给了郭某琛的母亲,然后郭某琛的母亲又将材料交给了陈某妹,江某芳现在并没有继续持有有关郭某琛的证件材料,并且已经履行了安全将信件交给了郭某琛的亲属的义务,应当视为江某芳已经完成了接受委托的事项。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廖某英的诉讼请求。

陈某妹与廖某英婚姻无效纠纷一案,陈某妹在庭上出示了公证书,证实郭某森与郭某琛是同一个人持两个不同身份证的事实。同时郭某森的弟弟、妹妹出庭作证,并在庭上对陈某妹提供郭某森与郭某琛的证件照片进行了辨认,证明郭某森与郭某琛是同一个人,郭某森与陈某妹是夫妻关系,并且共同生育了三女一子。

而廖某英辩称,郭某琛与郭某森不是同一个人,两者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是截然不同的,郭某琛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有两个身份证的问题,根据户籍资料,郭某琛只有一个身份,不存在两个身份证都有效的情形;被告与郭某琛登记结婚时,郭某琛的婚姻状况信息显示为未婚;再者,郭某琛因白血病从2000年就开始治疗,一直到2016年病死,被告为医治郭某琛前后花费了130多万元,在这十多年间,郭某琛从没有提过自已有前妻及孩子,在办后事时郭某琛所谓的前妻及孩子均未出现。综上,被告认为,其与郭某琛的婚姻,从婚姻的形式要件到客观要件均合法有效的。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构成重婚属无效婚姻

法院查明,郭某森系藤县大黎镇某村居民,出生于1958年9月。1982年左右,陈某妹与郭某森结婚,随后陈某妹将户口迁到丈夫户上,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三女一子。1998年后,郭某森又以郭某琛的名字在原户籍地址登记入户,并办理了身份证,登记出生时间为1965年9月。2003年5月,郭某琛与廖某英共同生育了女儿郭某某,随后两人登记结婚,2016年8月14日,郭某琛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妹于1982年前后与郭某森结婚,陈某妹虽未能提供结婚证书予以证实,但陈某妹的户籍曾登记在郭某森的户内,并与郭某森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三女一子等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陈某妹与郭某森的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由于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妹与郭某森曾通过诉讼或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过离婚手续。因此,法院认为陈某妹与郭某森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郭某森于1998年以郭某琛名字办理新的身份证,并与廖某英长期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6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核对郭某森与郭某琛的相关证件,并有郭某森的弟弟、妹妹出庭作证的证词等证据均可证实郭某琛就是郭某森,郭某森实质是使用欺骗手段以郭某琛的名义与廖某英以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构成了重婚,属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对原告陈某妹主张郭某琛与被告廖某英的婚姻无效请求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郭某琛与廖某英的婚姻无效。宣判后,被告廖某英不服,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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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评论(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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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 2017-11-16 18:19:56
    吃[文明用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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