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毛鸡”捕画眉 藤县一男子猎捕野生保护动物被判刑

查看:5655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8-03-13 17:50:39

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案件,被告人梁龙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龙华(1988年11月生)系藤县人。2017年5月份的某一天11时许,梁龙华驾驶摩托车来到藤县金鸡镇龙头村公路边,用事前在网上下载的“毛鸡”叫声和捕鸟工具,捕获了二只“毛鸡”。同年9月19日,藤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梁龙华家中查获了二只“毛鸡”。经鉴定,捕获的二只“毛鸡”属褐翅鸦鹃,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龙华(1988年11月生)系藤县人。2017年5月份的某一天11时许,梁龙华驾驶摩托车来到藤县金鸡镇龙头村公路边,用事前在网上下载的“毛鸡”叫声和捕鸟工具,捕获了二只“毛鸡”。同年9月19日,藤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梁龙华家中查获了二只“毛鸡”。经鉴定,捕获的二只“毛鸡”属褐翅鸦鹃,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另查明,公安机关破案后,在梁龙华处扣押了二只褐翅鸦鹃,七只画眉,一只斑鸠及七套捕鸟工具,并将扣押的褐翅鸦鹃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情疫病鉴测中心,将扣押的七只画眉及一只斑鸠移送梧州市动物园。






被告人上传到QQ空间里的捕鸟照片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龙华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褐翅鸦鹃二只,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梁龙华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毛鸡”褐翅鸦鹃




画眉

法官说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捕获的二只褐翅鸦鹃属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行为人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施了非法猎捕的行为,主观上无论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出于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字: 温云兰 黎捷

▍编辑:祝裕旺

▍出品:藤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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