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去年倾倒垃圾案被公益公诉200多万恢复生态

查看:3023   评论:0   来源:梧州中院   时间:2018-06-07 21:02:14

2018年6月5日上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就广西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和调解。




(中院副院长伍子练组织七人合议庭)




(公益诉讼人)




(各方当事人)


公益诉讼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称: 2016年1月,东莞市某单位与并未取得清理、运输、处理垃圾等相关资质的东莞市某保洁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无害化有偿处理协议,由该公司负责清运处理垃圾中转站垃圾。2016年4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全将垃圾无害化处理业务转包给吴某坤。随后吴某坤又将清运、无害化处理垃圾的工作转包给吴某明。2016年8月初,吴某明联系唐世孟,将垃圾转交给唐世孟运输和处理。2016年8月24日、25日晚上,唐世孟雇请唐世标、黄俊文、唐某昇、刘某良等人驾驶货船运输约400吨垃圾从厦岗村某码头出发,途经广东省南沙市、高明市、肇庆市、广西梧州市等地,于2016年9月3日15时许到达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当日21时许,唐世孟指使唐世标将船驾驶至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并吩咐黄俊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倾倒的垃圾约100吨。后经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当场将此五人控制。

经环保部门认定,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毒物质汞、铬、镉,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造成浔江水体污染,藤县县城全城停水达13小时。因本案事故,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4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决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犯污染环境罪,该判决现已生效。经多家检测鉴定机构作出评估,确认垃圾排放污染物与水体污染物一致、污染物迁移路径与排放途径的一致,证实了被倾倒的垃圾与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公益诉讼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东莞市某单位、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潘某全、吴某坤、吴某明、唐世孟、唐世标、黄俊文、唐某昇、刘某良十名被告:1.连带赔偿因非法运输垃圾、倾倒造成的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费用共计2059815.12元;2.同时在国家级、自治区级、梧州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3.承担公告费等诉讼支出费用。

本案由梧州中院副院长伍子练担任审判长,多名审判业务骨干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人数之多尚属首次。梧州中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对案件受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和藤县环境保护局。

本次审理首先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全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分别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后,合议庭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各方被告均认识到向河道非法倾倒垃圾对水体环境污染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故未能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梧州法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文字:朱卓慧 叶丹 罗豪

图片:罗豪

编辑:罗豪     

审核: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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