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元汉特大运输毒品一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韦元汉为获得高额报酬,受他人雇佣,驾驶一辆车牌为桂KF3578的蓝色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并运输毒品返回广西藤县。韦元汉到达云南省瑞丽市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经事前改造的货车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元汉驾驶藏匿有毒品的货车返回广西藤县,途径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水箱中查获90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31505.67克,海洛因的含量为37.6%~68.1%不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韦元汉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韦元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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