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男子为发泄怨气 打砸商铺并打伤多人

查看:4209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8-07-12 23:06:33

藤县藤州镇男子胡全雄为发泄怨气,结伙耍横,借故生非,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构成了犯罪。最终胡全雄落入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7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胡全雄伙同“二蒙”等人去到藤州镇津南路某饭店内进行打砸,以发泄其曾在该店内参与赌博输了钱的怨气。他们用店内的椅子打砸毁坏了店内存酒、冰柜等物品一批,还拿椅子砸伤了店内的男子杨某荣,之后开车离开饭店。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荣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损坏的金樱子酒等一批物品总价值6676元。

离开上述饭店后,被告人胡全雄又伙同“二蒙”等人去到藤州镇津南二街某麻将馆内,用铁水管打砸店内麻将机等物品,并打伤店内人员杨某仁、罗某德、欧某敏三人,以发泄其因在该店买了一台用不了的麻将机而老板不愿退赔的怨气。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敏脊柱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全雄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破坏社会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胡全雄与其同伙有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也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其所具有上述的量刑情节等,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全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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