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壬水库13岁少女溺水死亡,引发46万元诉讼,法院驳回

查看:4202   评论: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8-07-18 14:04:59

    时间:2018年6月20日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的初中生粟某婷与三名同学结伴到大任水库游玩,在水库边沿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入水中,溺水身亡。事后,死者粟某婷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粟某婷的溺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粟某婷溺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46万余元。

    案情回放

    出生于2004年的粟某婷系藤县某中学初一学生。2017年9月23日中午,她与三名同班同学一起到藤县大任水库游玩。到达水库坝面后,4人来到水塔下面的水坝平台,穿着拖鞋的粟某婷沿着水坝内侧斜坡行走。随行的2名同学叫她不要再往水边行走,但粟某婷回答说要洗脚,继续向水库边沿行去。随后,粟某婷不慎滑落水中,随行的同学何某辉发现后跳落水中救助,但却无法将粟某婷拉上来,之后粟某婷沉入水底。惊慌的何某辉等人立即呼救并打电话报警,附近的村民发现后也过来跳入水中寻找,但均未果。

    水库管理所在接到群众报告有人溺水的事件后,值班人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关停电站阀,之后,公安、消防及当地群众等人员进行了搜救。第二天下午,群众将粟某婷遗体打捞上岸。

    庭审现场

    被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是否存在过错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粟某婷的父母认为,被告水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案发过程中,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打捞抢救,也没有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没有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其行为完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者,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上述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答复也载明:“对于藤县大任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我局已发文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综上,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大任水库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以防洪、灌溉为主,结合发电、养殖、供水一体的综合利用水库,其仅是水库的管理人,负责水库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对擅自进入水库的外来人员人身安全负责。再者,受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粟某婷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时,粟某婷已年满13周岁,对水库水深危险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无视水库安全警示语,不听同伴的劝阻,擅自到水库边洗脚,将自己陷于危险处境,导致意外溺水身亡,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被告指出,其在进入水库的路口及水库周围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在附近的村民进行了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每天对水库多次进行安全排查。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相应的营救措施。其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该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

    法院:原告诉请依法无据,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是涉案水库的管理人,负担着两个安全保障义务,一是负有确保水库行洪、输水、发电等硬件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水利设施安全健全,功能完好的职责;二是水库作为具有公共性、管理性、区域特定性的特点,存在管理过程中告知、提示和劝告防范危险的相关内容和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的义务。涉案水库位于远离居民居住和活动区域的较偏僻的场所,被告已在路口、道路上、值班室的墙上、坝体等地方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防止误入水库以及在水库内的危险性已尽到了警示和防护义务,该警示虽然客观上不能绝对防止危险行为发生,但绝对禁止人们进入水库并不在被告的保障义务范围内,要求管理者在四周全部安装防护栏等防范措施达到全封闭状态,杜绝穿越等行为的发生实属苛求。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及时向上级及其他有关单位汇报,进行了应急处理。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指出,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两原告之女粟某婷在涉案水库溺水死亡确实令人惋惜,但是,发生事故时,粟某婷是已经年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粟某婷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程度足已能够认识到在水库边游玩的危险性,但是粟某婷忽视自身安全,并不顾同伴的提醒,在水坝内侧斜坡边沿逗留,导致滑到水中溺亡,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作为粟某婷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今年以来,广西中小学生溺水事件频发,成为中小学生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农村地区成为“重灾区”。中小学学生溺水悲剧频频上演,令人悲痛惋惜,也敲响了安全警钟。可以说,家长监护缺位、安全监护缺失、营救技能缺乏等成为中小学生溺亡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怎样才能避免悲剧的接连发生呢?一是要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监管,提高他们的防溺水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特别是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安全工作。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三是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水域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政府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河道、山塘、水库、废弃水坑的检查工作,设置警示标牌,架设护栏网等等。只有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多方联合,形成合力,多措并举,共同架起“保护伞”,孩子的安全才能有保障。

(桂 西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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