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男子酒后驾车摔倒身亡 家属向同饮者索赔败诉

查看:4633   评论:2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8-09-07 18:19:10

朋友同事聚餐高兴起来难免会喝上几杯,但酒喝多了也会酿成悲剧。藤县一男子就因为饮酒后驾车出事故而丢掉了自己的生命。事后,死者家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索赔9万元。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为由,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家属向同饮者索赔

 

    2017年10月4日正值中秋节。藤县某公司向员工宣布,吃完午餐后放假。

      中午12时许,该公司员工陈某与梁某等5人在公司饭堂吃午餐时,一时高兴饮了约1公斤白酒。15时40分左右,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公司门口路段时倒地受伤。梁某等人发现后,立即进行救助并报警,陈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藤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未取得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造成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不久,痛失爱子的陈某父母将藤县某公司、梁某等5人诉至藤县法院。陈某父母认为,因藤县某公司作为酒席的组织者,梁某等5人作为酒席的参与者,对陈某均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六被告均未尽上述义务,应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11万余元。扣减被告藤县某公司已经支付的2万余元,六被告还应共同赔偿9万余元给原告,并负连带责任。

      被告藤县某公司辩称,公司不是酒席的组织者,中午的聚餐属于正常的工作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严禁在单位抽烟、饮酒,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开故障车、不准开疲劳车、不准开违法车、不准无证驾驶等。陈某酒后驾驶无证无牌的车辆不仅违反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事故发生后,陈某当时还提出“没有事,不用去医院”,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但公司员工还是将其送往医院急救,公司及员工尽了救助义务,该事故造成的后果与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梁某等5人辩称,陈某在就餐期间自己拿出酒来喝,他们并没有对其劝酒,也不知道陈某是驾摩托车回去的,发现陈某跌倒后他们已及时尽到救助义务。陈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与他们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证据不足被驳回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藤县某公司制定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员工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安全警示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陈某的家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被告梁某等5名公司员工对陈某有恶意灌酒、迫酒等违背其意志的行为,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5名公司员工与陈某饮酒没有过错。陈某无视公司的安全警示,忽视自身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擅自在饮酒后两个多小时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陈某的死亡与六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藤县某公司、梁某等公司员工也尽了救助和报警义务。据此,陈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六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藤县某公司已向陈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交通费2.2万元,此乃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唐楚茵 魏朝菊 王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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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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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星客 2018-09-07 21:15:26
    1公斤白酒,竟然没有人关心

  • 水星客 2018-09-07 18:24:55
    不可能不知道渴酒,既然喝酒多了就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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