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二人租来小车冒充车主作质押,骗人3万

查看:2923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8-11-16 16:47:23

伪造身份证件,伙同他人将租来的车辆质押给被害人,将得款项3万元用于赌博挥霍,男子黄某静最终落入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静介绍邓某(另案处理) 到郭某经营的藤县某租车行,以邓某的名义租赁了郭某名下的一辆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使用。同年l2月16日,二人经预谋,通过用邓某的人头像以及郭某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的“郭某”身份证件,再以“郭某”的名义以租来的小轿车作质押向柳某东、张某借款30000元。黄某静、邓某得款后用于赌博挥霍,并逃避。法院查明,上述款项出自张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小轿车发还给郭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静伙同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静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黄某静与邓某主观上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相互协作,共同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静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静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静退赔三万元给被害人张某。宣判后,被告人黄某静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张焕杰、祝裕旺
▍编辑:祝裕旺
▍审核:高   云
▍出品:藤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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