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4280 评论:0 来源:藤县网络电视 时间:2019-08-22 19:40:56
8月21日下午,藤县法院对一起宗族恶势力犯罪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启光、陈祖达等9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被责令退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当地宗族习俗,江口组村民在每年农历二月社活动当天,通过抽签选出“社头”一名,负责统领当年江口组内宗族事务和公共事务。2014年被告人陈启光成为“社头”后,看到被害人陈某成经营管理木材站的荔枝园收益可观,便散布谣言,并组织村民侵占木材站的场地,其还组织村民以恐吓等手段要求陈某成放弃对木材站的承包经营。2014年8月份,陈启光组织江口村1-6组的村民在陈某基的杂货铺门口处举行太平木材站土地承包招标会,这种方式得到村民的默许,由此形成每年由江口组的“社头”负责组织村民对木材站的场地进行竞标,并收取木材站办公楼租金,将竞标所得的承包金和租金用于组内事务开支,村民共同维护组内非法承包者的利益。自此江口组内形成了以每年产生的“社头”为组织者,为侵占木材站利益而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宗族恶势力。
(上述三图为遭砍伐的荔枝树)
2014年以来,江口组内以“社头”为组织者的宗族恶势力针对木材站实施的侵占行为,造成了陈某成无法正常对木材站的场地进行管理、收益,严重影响了陈某成的经营活动,并且向陆某锋强行索要了20000元。经鉴定,木材站荔枝园在2015-2017年的荔枝产值共计2587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启光、陈祖达等9人无事生非,形成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九被告人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附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陈启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陈祖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三、被告人陈献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陈晓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五、被告人陈华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六、被告人陈桂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七、被告人陈雄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八、被告人陈汉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九、被告人陈坤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十、被告人陈桂林、陈华基各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一、责令被告人陈启光、陈祖达、陈晓波、陈桂林、陈献松共同退赔被害人陆某锋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启光、陈祖达、陈晓波、陈雄彬共同退赔被害人陆某锋人民币5000元,陈启光、陈祖达、陈桂林、陈献松、陈华基共同退赔被害人陆某锋人民币10000元。
十二、由被告人陈启光、陈华基、陈祖达、陈晓波、陈献松、陈桂林、陈汉光、陈坤基共同赔偿人民币19082元给原告人陈某成;由被告人陈启光、陈祖达、陈晓波共同赔偿人民币85778元给原告人陈某成;由被告人陈启光、陈祖达、陈桂林、陈献松、陈华基共同赔偿人民币119654元给原告人陈某成。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驳回原告人陈某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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