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莫某强、莫某平、莫某泉三人在某组生产队的集体林地上种植了桉树,前后施肥三次。
光阴似箭,树苗终于长成了参天大树,2016年6月,莫某强、莫某平、莫某泉三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三人种植在龙圩区大坡镇某村某组(大坡镇某村2林班1小班)的桉树,并运输至木材加工厂出售。经鉴定,龙圩区大坡镇某村某组(大坡镇某村2林班1小班)被砍伐的桉树蓄积为26.00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强、莫某平、莫某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数量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龙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莫某强、莫某平、莫某泉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的莫某强、莫某平、莫某泉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采伐自己种的林木不违法,甚至不知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存在。其实,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采伐自己种的林木,亦可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大规模采伐林木前要了解相关法规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务必做到依法依规采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三人该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审核:覃 翔
撰稿:卢 捷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卢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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