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男子微信、支付宝偷偷绑定工友银行卡,消费5万余元
作者:藤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4-25 阅:3809

“我没取钱,没转账,账户里的钱怎么就不见了?”李某一脸疑惑地说道。



案情回顾
 

黄某和李某是宿舍工友,2019年7月的一天,黄某趁李某上班之际,盗用李某放宿舍内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后,绑定到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黄某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盗取李某银行卡内人民币52223.34元,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2月12日,李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卡内的钱被盗后报警。藤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2020年8月20日,藤县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盗窃罪向藤县法院提起公诉,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2020年9月17日,藤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在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李某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绑定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并通过微信套取卡内的现金,供个人挥霍,数额达到52223.34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


针对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群众要妥善保管银行卡账号、密码和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主动设置银行卡交易信息提醒、指纹或者人脸识别功能,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银行客服热线冻结银行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文字:张婷婷

图片: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雷丽兰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网友评论(0)条

文明评论 禁止谩骂 人身攻击 不能主观臆想造谣 遵守国家法律

匿名评论 可以输入25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