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自己银行卡?帮人取款?藤县三人被判刑了

查看:4647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03-04 20:50:44

个人信息安全

不容小觑


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来进行各种非法交易

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


在藤县有三名男子

明知销售的个人信息

可能被利用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仍售卖自己的银行卡套件并获利

最终引来牢狱之灾


2021年2月26日,由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国、欧某勇、欧某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藤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姚某国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经过


图片


据调查,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国、欧某勇、欧某昌三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开设多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SIM卡,通过李某南(另案处理)转卖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款项,并从中非法获利4500-8000元不等。至案发,被告人姚某国、欧某勇、欧某昌提供的7张银行卡汇入被害人在网络上被诈骗的款项共计4378万元。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构成犯罪

01

案件于2021年1月8日移送至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后认定,被告人姚某国、欧某勇、欧某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2021年2月8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藤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藤县人民检察官事实一致,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做出一审判决。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断卡”行动提到的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同时也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检察官提醒:

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他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等属于违法行为,如被查处5年内会被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还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办理等业务,更严重的会构成违法犯罪,引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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