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上午9时,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黄昱检察长作为本案公诉人依法履职出庭支持公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滕志华院长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被告人陈某学因情感纠纷对被害人廖某梅心生不满,廖某梅拒绝与其联系。2020年9月19日晚上,陈某学途经梧州市龙圩区广信路“茶道夫”奶茶店时,发现被害人廖某梅在店内,产生报复之意,并从其工作的汽车美容中心拿出一把菜刀藏于随身的挎包内再返回奶茶店。9月20日0时30分许,陈某学进入奶茶店后,采用持刀砍击颈部、背部等部位的的方式,将与廖某梅同席的梁某生、吴某裕、罗某东驱赶出奶茶店,再持刀砍击廖某梅头部数下,吴某裕见状持凳子对陈某学进行阻止,陈某学便持刀追砍吴某裕,将吴某裕再次逼出店内,并继续对廖某梅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进行砍击,直至廖某梅无法动弹才停止砍击行为,导致廖某梅当场死亡。经鉴定,廖某梅系因砍器砍击头颈部及四肢致大出血死亡;吴某裕、罗某东所受损伤构成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为确保指控效果,黄昱检察长精心准备了出庭预案。庭审过程中,黄昱检察长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切中要害的庭审讯问,从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及量刑的角度充分发表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逻辑缜密,有力指控犯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作出针对性回应,辩论有的放矢。
由于案情重大,本案择日宣判。
文字 " 第二检察部
编辑 " 桂良
审核 " 陆华梅 李敏霞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或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