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藤县的一名女教师,因沉迷赌博,以多种理由共骗取其大姑李某648912元,并窃取李某26000元。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犯盗窃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时,责令小丽退赔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74912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
小丽以帮李某女儿办理进入岑溪市某中学学习需手续费和未就读退手续费的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继续转钱到其账户才能解冻及找关系解冻需要钱为由,先后骗取李某共648912元。
2020年7月30日凌晨
小丽用自己手机登录李某的支付宝账号,将李某银行卡上的26000元转到李某的支付宝账户。
7月31日下午
小丽约李某见面后,又用手机登录李某支付宝账号,乘李某不备,对李某进行人脸识别,将李某支付宝账户内的25000元转至他人账户后据为己有,又将账户内剩下的1000元用于归还其购买东西欠的支付宝花呗。
在庭审过程中,小丽对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有异议。小丽辩解称,除了为李某的女儿办理转学所需费用外,其余的钱是向李某借的,用于网络赌博和投资基金。一审判决后,小丽不服并以该理由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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