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5532 评论:0 来源:网络 时间:2016-11-16 21:08:41
自上个世纪中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来,中国的土地一直以国有制的形式存在;但同时,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必须在这一大前提下进行分配——这实质上形成了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体制。
在浙江大学农村发展研究院的两名学者看来,“土地流转利益主体虚化”是政府与民争利的借口之一。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基层组织方式不断变化的现实中,“集体”所有的主体对象往往不太明确: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党支部都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方面,权属边界的模糊令政府和村社组织往往成为代理人或者直接成为产权所有者,相比于只有承包权的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农民产权意识的模糊也令政府毫无顾忌。在这两名学者对浙江地区18个县(市、区)的抽样调查中,17%的农民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8%的农民认为土地产权应该归家庭或个人所有。其余部分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与自己切身利益更加紧密的生产小组。
同比之下,在土地交易制度完善的美国,产权边界非常明晰: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收益分配和处置的权利,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也都具备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联邦和州政府只对土地保留三项权利: 土地征用权、土地管理的规划权、征收足额的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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