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但是政府也要分一杯羹

查看:5532   评论:0   来源:网络   时间:2016-11-16 21:08:4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中强调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声明政府不能限制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截至2014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超过了4亿亩,比2012年增加了1.3亿亩,流转面积占比超过30%。土地流转已成农业发展新态势,然而政府和村社组织却将其视为与民争利的新手段。

相比之下,在法国、日本等国的农地流转制度中,中介组织是在市场需求中自发形成的。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一系列规范化的中介组织实现了土地流出方和转入方的有效沟通;同时,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规范了农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不必要的谈判成本,使得促进了农地的有效流转。

权属边界的模糊令政府和村社组织往往成为代理人或者直接成为产权所有者,相比于只有承包权的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

自上个世纪中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来,中国的土地一直以国有制的形式存在;但同时,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必须在这一大前提下进行分配——这实质上形成了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体制。

在浙江大学农村发展研究院的两名学者看来,“土地流转利益主体虚化”是政府与民争利的借口之一。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基层组织方式不断变化的现实中,“集体”所有的主体对象往往不太明确: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党支部都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一方面,权属边界的模糊令政府和村社组织往往成为代理人或者直接成为产权所有者,相比于只有承包权的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农民产权意识的模糊也令政府毫无顾忌。在这两名学者对浙江地区18个县(市、区)的抽样调查中,17%的农民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8%的农民认为土地产权应该归家庭或个人所有。其余部分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与自己切身利益更加紧密的生产小组。

同比之下,在土地交易制度完善的美国,产权边界非常明晰: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收益分配和处置的权利,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也都具备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联邦和州政府只对土地保留三项权利: 土地征用权、土地管理的规划权、征收足额的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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