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韦某踩空跌至层高五米的地下室负一层受伤
作者:藤县司法 日期:2020-03-14 阅:4247
“你好!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吗?我是韦某瑜,我爸的工伤赔偿款已经全部收到了,真心谢谢你们,是你们提供的法律援助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他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重燃了他的生活希望!本该登门致谢,但由于路途遥远,又遇上疫情,只能打个电话以表心中的感激之情。”日前,藤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一个远嫁湖南的韦某瑜打来的电话。

韦某瑜的父亲韦某才是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韦某才于2018年11月16日与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安排在广西藤县的某项目从事砼小工岗位工作, 2018年12月20日下午,砼班组安排韦某才清理一楼地面施工遗落的混凝土残渣。韦某才清理时踩空跌至层高五米的地下室负一层受伤。韦某才受伤后被某项目部工作人员将其送往藤县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期还需要手术拆除内固定装置。2019年2月19日,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藤人社工伤认字(2019)0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2019年6月28日,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鉴2019年D3C36号《鉴定结论书》,结论为:韦某才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广西藤县某项目部只支付韦某才住院治疗的费用给医院,韦某才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后续治疗等却分文不给。韦某瑜在多次追索无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2日来到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查后当场决定为韦某才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的黎居秀律师具体承办,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收集相关材料,拟写仲裁申请书代其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韦某才在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的藤县某项目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韦某才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并构成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韦某才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由于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未为韦某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韦某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019年11月13日经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愿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肆佰壹拾肆元整(¥216414)给韦某才,该笔款分两期支付至韦某瑜指定的账户。第一期支付壹拾万元整(¥100000),该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支付壹拾壹万陆仟肆佰壹拾肆元整(¥116414)该款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

该工伤保险待遇案在我们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满结案了,很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公信力,凸显了法律援助惠民工程的积极作用。



文:黎连梅

来源:藤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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