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重拳打击违法大棚房
作者:太平政讯 日期:2019-03-07 阅:4242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3月6日、7日,太平镇政府联合县打违队、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供电所等单位对柴咀村、安福村、新雅村公路沿线的违建大棚房进行依法拆除。



此次行动由镇党委书记梁勇指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培川领队,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吴秋明,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吴其双,镇人大副主席卓春林各带一队,拆除违建大棚房20余处,并劝导其他大棚房主自行进行拆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林地非林化问题,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此次行动由镇党委书记梁勇指导,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培川领队,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吴秋明,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吴其双,镇人大副主席卓春林各带一队,拆除违建大棚房20余处,并劝导其他大棚房主自行进行拆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林地非林化问题,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拆除违建建筑前,镇党委、政府已提前通知棚主在限定的时间内搬清一切物品,大部分棚主已清理好屋内物品,少部分没来得及清理的,工作队员积极协助,帮助搬离,加快拆除行动的步伐。


在拆除现场,执法队伍出动勾机、铲车、炮机、高空作业车、垃圾运输车等大型机械进场拆除,随着钩机、铲车进场,轰隆隆的机械声响起,违建大棚房应声倒下,几秒内,数间连着的大棚房夷为平地、化为废墟;利用大棚房掩盖修建的违章建筑,即使坚如磐石的钢筋水泥在大型钩机、炮机的持续打击下,也轰然倒下。此次行动,场面浩大、动作之快吸引了众多群众围观,许多群众表示,这次行动充分证明政府打击大棚房、违章建筑的力度之大,决心之强。



大棚房在大型机械的打击下,轰然倒下















仓廪实,则天下安。太平镇高度重视大棚房问题整治,大棚房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更直接触动了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底线。要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

“大棚房”清理整治的范围有哪些?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第四类,其他情形。主要包括: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收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宪法》相关规定:第一章总纲。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一切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环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图片:太平镇记者站

文字:太平镇记者站

编辑:太平镇记者站

审核:黄桥生

出品:中共藤县太平镇委员会

          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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