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荣镇吸毒陈某砸伤咬伤警察

查看:2668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1-07-26 22:45:32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忠诚守护人民

理应被尊重

有这样两名男子

不配合警察的工作

甚至还做出砸伤咬伤民警的

暴力行为

等待他们的当然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藤县检察院经过审理,依法对两名涉嫌袭警罪的男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两个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该院首次办理的涉嫌该罪名的案件。


案例1 改名不合规未得办理 他怀恨在心砸伤民警


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霍某前往藤县金鸡镇派出所,以其本人的名字八字不好为由,要求改名。金鸡镇派出所户籍室的办事民警告诉其不符合改名规定,不予办理。霍某因此怀恨在心,购买了5支玻璃瓶装的啤酒后回到金鸡镇派出所户籍室,一言不发砸向公安民警,在场辅警莫福旺前往阻拦,霍某将啤酒瓶砸向莫福旺的头部,导致莫福旺头部流血受伤。闻讯赶来的其他公安民警及现场群众合力将霍某制服。经鉴定,莫福旺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例2:瘾君子拒绝配合传唤 反将民警咬伤
 

2021年6月,藤县东荣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前往东荣镇某村传唤涉嫌吸毒的陈某,犯罪嫌疑人陈某拒绝配合并将公安民警曾铮的手部咬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近期有吸食毒品。曾铮的伤情为轻微伤。
 

两起案件移交到藤县检察院,藤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嫌疑人霍某、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导致人民警察受轻微伤,行为恶劣,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依法对他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违法袭警之人敲响了警钟,有效的震慑了犯罪,以法治力量捍卫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是为了更好的净化执法环境,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加强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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