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一砖厂被罚5万元

查看:2806   评论:0   来源: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时间:2021-10-13 22:06:43

限期内不整改
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
               藤县一家砖厂被依法查处罚款5万元






2021年4月中旬,藤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对辖区内厂矿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藤县天平某砖厂(生产砖瓦建筑材料)自2020年1月以来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害因素进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同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15天内改正该违法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5天整改期限过后,执法人员多次督促其整改,但该企业仍以生产不正常、生意不好为由推托,拒不进行整改。

7月中旬,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和藤县卫生计生监督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再次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该企业仍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为了严肃法律,藤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分类,砖瓦、石材等建材材料制造列为职业病严重企业,因而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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