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州镇某村一夫妻先后失火烧山被判刑

查看:3940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4-09 20:12:20



森林火灾猛于虎

若造成森林火灾

不仅给自然环境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01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0日,藤县藤州镇某村覃某在其责任田处焚烧杂草时,由于没有做好防火措施,火势过大蔓延至附近的山林,造成森林火灾,导致4.65公顷(折合69.75亩)山林被烧毁。同年10月7日,覃某的丈夫李某不吸取其妻子失火烧山的教训,又在其责任田处烧杂草时再次因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此次森林火灾导致77.70公顷(折合1165.5亩)山林被烧毁。



藤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覃某、李某涉嫌失火罪依法提起公诉。藤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某、李某犯失火罪,分别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02

检察官提醒


部分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焚烧秸秆、杂草等,如不注意用火安全,极其容易造成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当前恰逢清明时节,扫墓烧纸钱祭拜祖先,是中国的古老传统,但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给森林资源和人们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所以大家务必要选择文明、绿色、安全的祭扫方式,同时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严防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

03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烧毁林木3000株以上不足10000株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文字:潘俊名

图片: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雷丽兰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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