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籍黄某岳父家饮白酒后出事,被拘役四个月,并处罚三千元

查看:3720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4-26 20:16:38

“本以为喝两小杯白酒醉不了的,注意点开车就出不了什么大事情,还以为交警不会查车,特别是摩托车更不会查,谁知道发生了这么严重的后果,给自己、他人带来危害,也给家庭添加麻烦,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拒绝无证、酒后驾车......”检察官对黄某讯问时,黄某懊悔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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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3日16时许,藤县籍男子黄某在其岳父家饮了两杯高度白酒后,无证驾驶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藤县金鸡镇金鸡街往藤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藤县金鸡镇某路段时,与前方由陆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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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6.67mg/100ml;经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1年5月24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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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藤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载的,严重超速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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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或者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黄某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6.67mg/100ml,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同时其无证驾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无证、酒后驾车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现临近五一小长假,届时聚会多,酒局多,外出旅行多,车流量也大,极易因为无证、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以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小心谨慎驾驶,牢记“生命无价,酒后禁驾”,切勿逞一时之爽,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否则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最终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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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俊名

图片: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雷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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