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乡街区近期接连发生学生被狗咬伤事件,严重影响居民人身安全,为消除流浪狗对我乡居民造成威胁与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我乡街区范围内开展捕杀流浪犬只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街区居住户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拴养犬只的绳索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
二、犬只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套跟随。
三、在6月6日前必须进行拴养和圈养,对进入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政府机关、街道、农贸市场等区域)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只,一经发现,乡政府即组织进行捕杀。
四、捕杀后的流浪犬只统一由乡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犬主认领的,必须承担相关捕杀费用后方可领回。
五、凡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人的,犬主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藤县平福乡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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