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运期间,一辆外省长途大客车司机因吃了感冒药犯困,在南(宁)梧(州)二级公路藤县潭东路段开车冲出路边水沟后侧翻,造成多名乘客受伤。惊魂未定的40多位乘客得知事情真相后,纷纷指责司机黑心,并自叹命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些规定只列出了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其他很多可导致驾车意外的药物成了“漏网之鱼”。而且,现行法律对“药驾”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无论是驾车人士还是不开车的人,大家对“药驾”的危害关注都不够。
笔者是一名从事20多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老交警,在实际执法中,若遇“药驾”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其处罚一般都参照“毒驾”来执行;而对那些“药驾”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缺乏处罚标准和依据,交警往往只能给予善意提醒,很显然这让“药驾”钻了法律的空子,放纵了“药驾”行为。
目前,欧美不少国家已在法律程序上关注药驾的危害。在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你是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2010年时,美国已有37个州通过了禁止药后驾驶的法律,这些州都成立了专门的药后驾驶工作组。在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由此可见, 特别是在我国“醉驾入刑”、“药驾”危害猛于虎的今天,完善“药驾”的立法和监管,细化“药驾”的药品范围,强化医生、药店的责任,明确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处罚标准等很有必要,对明知服用违禁药品仍驾驶的人员,应依法予以严惩,从而为人们的平安出行筑起法律屏障。
(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李伟明)
原标题:别让“药驾”成为“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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