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过六旬的梁某华,平时少言寡语,性情孤僻,为满足某些心理上的性幻想,竟产生邪念,将“黑手”伸向稚弱的少女,以给零花钱引诱年仅13岁的懵懂少女与 其发生性关系而锒铛入狱。5月29日,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梁某华见同村幼女梁某与其侄女在一起玩耍,顿时产生奸淫梁某的邪念,随后以给零花钱为诱饵,将梁某贤骗至其房间内对 其实施了奸淫,事后付给梁某人民币20元。几天后的一个早上9时许,梁某华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将梁某骗至房间内欲对其实施奸淫时,因其侄女在屋外喊梁 某出来一起玩耍,致使奸淫未能得逞,之后梁某华付给梁某人民币10元。此事通过受害者家人报案,梁某华因涉嫌强奸罪被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华以奸淫为目的,明知梁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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